河南自考公司法简单的介绍
河南自考法律专业的公司法的介绍
河南自考公司法的介绍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河南自考公司法旨在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加强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从体系或规范结构上看,河南自考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又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的公司法典。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又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自考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河南自考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同时也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联系的外部活动关系。
2.从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侧重于对股东和公司机关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的划分,无疑公司法主要是实体法。在侧重实体性规定的同时,公司法还对取得实体权利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因而又具有程序法的因素。公司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在一起,便利了法律的实施和操作。
3.从规范性质上看,河南自考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遵守与不遵守之间人们可有选择权的规范。
4.从规则上看,河南自考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首先,公司法是国内法。它主要规定本国公司的问题,是本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由于公司在各国经济的重要作用所以各国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非常重视。当然,河南自考公司法的国际性要比其他活动法要弱。因为公司法主要是组织法,它更多地受到国内法的限制和影响,在法律中既没有国际公约也没有多少国际惯例。而那些属于活动法的票据法、海商法、货物买卖法等,由于商业活动不仅要在国内进行而且还要在国际间进行,因而就更需要有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加以规范,因此这些活动法的国际性要比公司法强。
河南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郑大自考网整理)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自考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
2、股东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河南自考公司法的作用
1、公司法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只有公司的存在,才可能有公司法,反之,公司法的制定又对公司的健康正常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2、 公司法确定了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行为规则,保障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的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河南自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河南自考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和监事应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监督管理权,还规定了董事、经理、监事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义务以及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实施各种行为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