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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自考法律本科专业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

[日期:2015-01-22]   来源: www.zhengdazikao.net  郑州大学自考  作者:郑州大学自考网   阅读: 85[字体: ]
内容提要: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郑大自考法律本科专业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①保护人群健康,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
织和公民。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
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
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
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
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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